(2015)金浦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张某。被告柴某。委托代理人方平山。原告张某与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宇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均系丧偶,于××××年××月××日在浦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过于草率,婚后因性格、脾气等诸多原因,原、被告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2013年8月12日,被告外出与原告分居至今。2014年4月28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法院驳回。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014)金浦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一份。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感情与事实不符,夫妻之间偶尔发生口角很正常。原告称被告没有回家,是因为那段时间被告去了其女儿家带孩子,原告也是知道的。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浦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4月28日,原告向浦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被法院判决驳回。被告现住在其女儿家。2015年7月24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虽然原、被告因家庭生活存在矛盾,但只要双方能以家庭为重、主动沟通、相互关心、相互体谅、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并有和好的可能,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王宏宇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