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心春、蔡庭业与蔡庭业、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来安城市公交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心春,蔡庭业,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来安城市公交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01号原告:张心春。被告:蔡庭业。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来安城市公交分公司,住所地来安县新安镇南大街348号。负责人:朱新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升国,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会峰西路电信大厦二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心春与被告蔡庭业、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来安城市公交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心春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蔡庭业、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来安城市公交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心春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心春撤回对蔡庭业、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来安城市公交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悠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