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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永弘置业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永弘置业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00814号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成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红军,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永弘置业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负责人潘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永弘置业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3元,减半收取821.5元,由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维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