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花恒修、花成等与李文贤、夏春晓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恒修,花成,李娜娜,李文贤,夏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503号申请执行人花恒修,居民。申请执行人花成,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娜娜,居民。被执行人李文贤,居民。被执行人夏春晓。申请执行人花恒修、花成、李娜娜与被执行人李文贤、夏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文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花恒修、花成、李娜娜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2年5月5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执行人夏春晓对上述款项和案件受理费278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278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缴)、鉴定费1509.43元,合计4289.43元,由被执行人李文贤负担。被执行人李文贤、夏春晓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50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