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3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尤进良与袁静华、法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进良,袁静华,法良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胶民初字第3984号原告尤进良,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袁静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法良旭,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尤进良与被告袁静华、法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进良、被告袁静华、法良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袁静华与被告法良旭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21日,被告袁静华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向山东吉祥置业有限公司缴纳工程保证金。按照被告要求,所借款项由原告直接电汇到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被告袁静华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所以该工程是被告袁静华承包的,被告向我借款缴纳了该工程的保证金,我与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并不认识,也没有从该公司承包工程。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袁静华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袁静华牵线介绍原告承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一部分工程。因工程需要交保证金,其跟原告一起去找过好几次开发商,后来原告和开发商协商好后,原告就将20万元保证金交给开发公司。原告怕有风险,让被告打了借条。所以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其只是原告与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介绍人,原告也将钱直接支付给了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法良旭辩称,这笔钱其并不知情,而且钱没打到二被告的账户,也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原告不应向其主张。。庭审中原告提交借条、汇款凭证、被告袁静华出具的证明及二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袁静华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向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高密开发的吉祥密都苑小区缴纳工程保证金,原告已按照被告袁静华的要求直接将款项汇入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被告袁静华质证称,对借条、证明及汇款凭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工程系被告牵线介绍并由原告承包,但原告怕工程有风险,所以让被告打了借条。该工程至今未开工,原告在庭审前两个月左右让被告补了该证明。被告法良旭质证称,对夫妻关系证明没有异议,其余不知情。经审理查明,袁静华于2014年8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尤进良现金¥200000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正)。借款人袁静华。2014年8月21日。”同日,原告向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汇入20万元,汇款凭证的款项用途处载明为“工程保证金”。同日,被告袁静华签署证明一份,内容包括“袁静华向尤进良借款20万元用于向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工程保证金,尤进良按照袁静华的指示直接汇入山东吉祥置业集团账户。”另查明,原告庭后向法庭出示了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留存法庭,载明交款单位为被告袁静华,收款事由为“收吉祥密都苑工程保证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汇款凭证、证明、二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原告庭后提交的收款收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以上证据均经本院审查及当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袁静华辩称本案系原告为承包工程向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且原告是为了规避风险让被告出具的借条,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完全知晓出具借条及在证明上签字等行为的法律效力。被告袁静华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出具借条及签署证明时的意思表示具有瑕疵,应认定为系其本人真实之意思表示。另外,根据原告庭后提交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可以看出,该保证金的缴款人系被告袁静华,故对被告所辩不予认可。被告袁静华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的账户发放了借款,被告袁静华则应当及时、足额偿还借款。现被告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诉请被告袁静华偿还借款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静华与法良旭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静华、法良旭偿还原告尤进良借款2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袁静华、法良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鹿晓明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况君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