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军与张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张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798号原告郑军,男,生于1974年6月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被告张静,男,生于1974年8月13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军诉被告张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军以其与被告张静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军负担。审判员 范德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