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川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霍秋杰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秋杰,周口市第一实验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川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霍秋杰,女。被执行人周口市第一实验中学。本院在执行霍秋杰诉周口市第一实验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霍秋杰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民终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清执行员 李之峰执行员 徐汝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学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