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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方明山与孙启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明山,孙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2257号申请执行人:方明山。被执行人:孙启民。申请执行人方明山与被执行人孙启民、付兰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明山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方明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寿光市人民法院(2013)寿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李汉涛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