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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喜与被告吕某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喜,吕某丽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941号原告张某喜,男,汉族,1977年生,住山东省即墨市。委托代理人高华,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丽,女,汉族,1982年生,住项城市城郊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喜与被告吕某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喜承担。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