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269号原告李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