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沈剑诉唐鑫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剑,唐鑫岩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865号原告沈剑,住承德市。被告唐鑫岩,个体工商户,住承德市。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了原告沈剑诉被告唐鑫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剑撤回对被告唐鑫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8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