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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2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婧与陈炳欣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婧,陈炳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209-2号原告王婧。被告陈炳欣。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寿民初字第220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炳欣银行账户存款8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郑良忠审 判 员  汤培新人民陪审员  程淑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裴兆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