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婧与陈炳欣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婧,陈炳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209-2号原告王婧。被告陈炳欣。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寿民初字第220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炳欣银行账户存款8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郑良忠审 判 员 汤培新人民陪审员 程淑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裴兆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