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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何兴旺与汲顺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300号原告何兴旺。委托代理人关方园,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汲顺风(又名汲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兴旺与被告汲顺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兴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何兴旺负担。审判员  张士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