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何兴旺与汲顺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300号原告何兴旺。委托代理人关方园,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汲顺风(又名汲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兴旺与被告汲顺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兴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何兴旺负担。审判员 张士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