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明一铸造有限公司、明从坡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明一铸造有限公司,明从坡,谭维荣,王进梅,张自成,高密市锦泰服装工贸有限公司,高密市阚家陆达铸造有限公司,赵延明,张淑玲,高密市泰华机械有限公司,于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976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明一铸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明从坡。被执行人谭维荣。被执行人王进梅。被执行人张自成。被执行人高密市锦泰服装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阚家陆达铸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延明。被执行人张淑玲。被执行人高密市泰华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吴增高。被执行人于钦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商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被执行人王进梅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康城大街xxx号水岸东方xxx幢xxx单元xxx室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