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小敏与何文兵、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欧阳其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925号原告:李小敏,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洪晓峰,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庐江县盛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文兵,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左东升,庐江县盛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组织机构代码78179930-1。负责人:卢根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鹏,该公司员工。被告:欧阳其祥,男,194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敏与被告何文兵、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新疆分公司)、欧阳其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小敏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敏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李小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巧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沈成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