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玉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6月2日登记结婚,生有一儿一女。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喝酒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都由原告抚养,被告一年支付女儿李倩读大学费用10000元,共同财产商贸街40号楼廉租房一套归原告,出租车一辆归被告。被告李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于1993年6月2日登记结婚,后于2004年协议并登记离婚,于2009年8月17日登记复婚,1994年1月18日生儿子李甲,1997年9月28日生女儿李乙。复婚后二人有时因家务事吵嘴打架,原告所诉的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二人复婚之前的2002年和2005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初感情较好且生有孩子,后虽离婚但又复婚,之后有时虽因家务事发生吵嘴打架,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所诉的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二人复婚之前,其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癿国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