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43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袁伟诉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伟,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43368号原告袁伟,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红旗,北京市国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华腾国际公寓5号楼1d。法定代表人邸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圈,男,1973年1月8日出生,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原告袁伟与被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尚河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袁伟委托代理人刘红旗,清尚河图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广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伟诉称:2013年8月初,清尚河图公司将吞云小莳北京东星时尚广场店装修交给袁伟组织施工,袁伟于2013年9月底完成了整个项目的装修任务。现清尚河图公司未向袁伟支付该项目剩余款项(即质保金)27370元。经袁伟多次催要无果,故袁伟诉至法院要求清尚河图公司给付质保金2737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清尚河图公司辩称:不同意袁伟的诉讼请求。袁伟主张的27370元质保金属实,但是双方签订的项目承包协议及项目结算备忘录均约定,清尚河图公司在收到业主支付的质保金后再向袁伟支付。现在因为业主方没有给我方质保金,所以我方也无法给付袁伟质保金。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1日,甲方清尚河图公司与乙方袁伟签订项目承包协议,工程名称:北京双桥东星时尚5楼吞云小莳快餐店装修工程。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公司决定把该项目全权委托袁伟负责,具体内容如下:……2、甲方在收到项目工程款一周之内保证把款项打给袁伟(公司会先行扣除相关管理费和税金)。……甲方代表:张广圈,乙方代表:袁伟。另查,2014年6月24日,袁伟和清尚河图公司签订有关吞云小莳北京东星时尚广场店项目结算备忘录。参加人:张广圈、袁伟、王建平,记录:吴寰,会议地点:清尚河图公司会议室,时间:2014-6-2414:00,经双方协商确定,就吞云小莳北京东星时尚广场店项目结算达成以下共识:……4、质保金27370元,待甲方向公司支付后,向袁伟支付。……相关人签字:袁伟、张广圈,公司见证人:王建平。庭审中,虽然双方对于涉案项目竣工结算的时间说法不一。但双方均认可项目在2013年9月底完工,2013年11月1日吞云小莳快餐店开业,该项目的质保期已过,质保金27370元尚未支付。但清尚河图公司认为只有在业主方向其支付质保金后,清尚河图公司才能向袁伟支付,现业主方未向清尚河图公司支付剩余的款项,即质保金。故清尚河图公司向袁伟付款的条件未成立。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项目承包协议、项目结算备忘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项目承包协议、项目结算备忘录关于质保金的内容约定是一致的,且均有双方的签字,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袁伟和清尚河图公司签订的项目承包协议、项目结算备忘录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袁伟和清尚河图公司均认可涉案装修项目已经完工并实际投入使用,项目现在已经过了质保期。袁伟依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内容,清尚河图公司应该向袁伟支付质保金。现清尚河图公司认可尚欠袁伟质保金27370元。关于质保金的付款条件,项目承包协议、项目结算备忘录虽然约定待业主向公司支付后,向袁伟支付,但清尚河图公司作为项目的承包人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与业主方办理结算,且对于其与业主方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业主方支付款项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如因清尚河图公司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袁伟不能及时取得相应款项的,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袁伟有权要求清尚河图公司支付欠付的质保金。本案中,清尚河图公司称向业主方催要过质保金,但其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业主方未向其支付质保金。故清尚河图公司以此作为拒付袁伟质保金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袁伟质保金二万七千三百七十元。如果被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二元,由被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袁伟已交纳,被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袁伟)。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