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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分公司诉褚夫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78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证:68481427-4。负责人张玉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祥稳,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夫芝,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分公司诉被告褚夫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祥稳,被告褚夫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房屋开展业务,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业务发展承诺书》,承诺如不能完成相应业务量,同意由原告处罚,如一个季度整体未完成,自愿交回所租房屋并承诺严格遵守实名制要求,不销售黑卡。合同签订后被告已连续一个季度未能完成业务量且存在对外销售卡时未严格进行实名登记。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交回原告。被告褚夫芝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但租原告房屋的不光我自己,其他经营户也做其他业务。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联通公司大厅东侧房屋一处租赁给被告使用,用途为商业性经营。租赁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止,房屋租金7000元整。同时被告自愿书写业务发展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租赁台儿庄联通公司门市房到期申请续租,续租期间保证完成公司下达的业务量,严格遵守实名登记制,不销售黑卡等保证如完不成业务量,不遵守实名登记制度,销售黑卡,自愿交回所租房屋,同时自愿接受原告处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给被告使用,被告交纳了房屋租赁费,租赁房屋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业务承诺书的约定,原告对被告第一季度的业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被告各项业务均未完成。2015年6月25日中国联通公司枣庄分公司通过暗访查明被告在发展业务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开户业务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根据枣庄公司的暗访情况2015年6月28日原告作出了对被告罚款2000元,清算其代理户头,收回租赁房屋的通报,而被告既未交纳罚款亦未按约定交回所租赁原告房屋。本院认为,被告褚夫芝在承租原告房屋期间未按照附条件承诺约定完成原告规定的业务量且违规销售手机卡,原告请求依约定解除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分公司与被告褚夫芝2015年4月1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将所租赁原告的房屋交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褚夫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