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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范红波申请执行姜义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红波,姜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范红波,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姜义文,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范红波依据(2015)双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姜义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范红波申请执行姜义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维审判员 何 敏审判员 吴宪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伟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