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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凤军与曹有成、张秀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306号申请人:赵凤军,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鸡鸣驿村。被执行人:曹有成。被执行人:张秀娥。赵凤军申请执行曹有成、张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凤军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有成、张秀娥下落不明,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怀来县人民法院的(2015)怀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王永明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