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德执民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夏铭与林杰、李晓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夏铭,林杰,李晓军,林来营,陈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912号申请执行人陈夏铭。被执行人林杰。被执行人李晓军。被执行人林来营。被执行人陈章娥。申请执行人陈夏铭与被执行人林杰、李晓军、林来营、陈章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9月0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89107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2015)湖德执民字第29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有效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鲍满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沈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