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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叶新龙与应卫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新龙,应卫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809号原告:叶新龙。委托代理人:楼燕燕,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卫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新龙与被告应卫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应卫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新龙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由原告叶新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潇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诗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