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叶新龙与应卫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新龙,应卫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809号原告:叶新龙。委托代理人:楼燕燕,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卫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新龙与被告应卫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应卫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新龙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由原告叶新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潇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诗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