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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3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44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明华,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涛,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安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明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