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商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闫福帅与丁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福帅,丁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商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福帅,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爽,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玉良,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吕萍,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福帅因与被上诉人丁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福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彩云、李爽,被上诉人丁玉良的委托代理人吕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373元,退还给上诉人闫福帅。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孙庆喜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