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江亚印染有限公司、孙小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江亚印染有限公司,孙小江,陈如娣,慈溪市敏嘉毛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70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童树权。被执行人:慈溪市江亚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小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小江。被执行人:陈如娣,农民。被执行人:慈溪市敏嘉毛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益飞。(2015)甬慈商初字第794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江亚印染有限公司、慈溪市敏嘉毛绒有限公司、孙小江、陈如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陈如娣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实验公寓12号楼302室的房地产,经分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受偿521080元,被执行人慈溪市江亚印染有限公司、慈溪市敏嘉毛绒有限公司、孙小江、陈如娣尚欠申请执行人4710935.04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7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