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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巍诉被告沈阳新天地超市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巍,沈阳新天地超市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259号原告:刘巍。被告:沈阳新天地超市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巍诉被告沈阳新天地超市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巍承担。审 判 长  朴银实审 判 员  王 嘉人民陪审员  石大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勤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