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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跃章、罗意元与邹俊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跃章,罗意元,邹俊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31号申请人吴跃章,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云霄县。申请人罗意元,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云霄县。被执行人邹俊宁,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跃章、罗意元与被执行人邹俊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邹俊宁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佳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