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纳溪执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范李勇申请执行韩澄冻结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李勇,韩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285-2号申请执行人范李勇,男,生于1967年4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韩澄,男,生于1982年8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纳溪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7向被执行人韩澄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韩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澄所有的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的收益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大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