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赵锁利、刘福芹等与何明杰、朱方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赵锁利。申请执行人刘福芹。申请执行人路欢。申请执行人赵路蓉。被执行人何明杰。被执行人朱方方。申请执行人赵锁利、刘福芹、路欢、赵路蓉与被执行人何明杰、朱方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3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明杰、朱方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赵锁利、刘福芹、路欢、赵路蓉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30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明杰、朱方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明杰、朱方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嗣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经查明其名下并无房产登记。本院亦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将其名下的一辆面包车抵给申请人,折抵案款10900元,剩余案款部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明杰、朱方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赵锁利、刘福芹、路欢、赵路蓉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4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