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初字第25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长仁与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仁,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582-1号原告陈长仁,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肖庆康,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312号江盛楼6层603室。法定代表人董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声梁、薛翠铃,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仁与被告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仁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8050元。并已提供长乐市商品房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长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8050元。二、查封、冻结原告陈长仁位于长乐市商品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