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628号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270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刘某某诉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12年3月8日签订某某商铺认购确认书并付清全款,被告告知商铺产权为70年,但2014年9月时被告告知商铺现产权为40年,其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某某商铺认购确认书,退还购房款1084585元,赔偿违约损失26265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某某商铺认购确认书合法有效,应按约履行;原告要求违约赔偿于法无据,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3月8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了某某商铺认购确认书,由原告认购被告出售的位于灞桥区新市村某某7号楼107号铺,建筑面积59.86平米,房屋单价19432每平米,房屋总价1163200元,原告一次性支付优惠价1084585元,合同同时约定,乙方(认购方)已清楚了解并认可甲方(被告)公示的《认购书》,乙方正式签署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确认书的认购款项自动转为该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款项……2014年9月,被告销售顾问打电话通知原告签订正式商铺合同,并告知商铺的现产权为40年,原告认为,被告当时在出售商铺时,宣传购铺产权为70年,现变成了40年,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并多次与被告负责人协商退铺事宜,几经协商双方未达成协议,遂于2015年6月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本院调解未果。为证明自己观点,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某某宣传图片,证明被告宣传自己的商铺产权是70年。2.短信记录13份,证明自己为退款事宜与被告总经理进行过协商。3.认购书。4.收据,证明自己购买商铺事实。5.清算一份,证明自己交款时间和确认利息的计算方式。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确认书一份,证明被告在确认书中并未承诺商铺使用权年限。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证明签合同时间晚于确认书时间,被告无法预知国土部门行政变更,商铺为40年。3.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份,证明该土地划分为住宅宗地及商业用地与被告在该地建设商住两用楼盘。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被告开发项目即原告所购商铺属商业性质。5.文件二份,证明涉案土地出现两种不同性质是因文件的要求。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出具的证据1.认为仅是宣传材料,不能推断是被告印制的,即使是被告印刷的,所写70年全产权表述是不规范的。2.认可短信的真实性,不能推断被告认可退款和利率。3.认可认购书。4.真实性合法性无法质证,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认为被告证据1.认购书真实性认可,当时被告承诺宣传单是认购书的附件。2.不认可,国家政策对于购房者来说不了解。3.被告所述土地使用证根据政策分成两块与自己无关。4.表示认可。5.表示与己无关。上述证据经质证后可以证明,被告当时宣传时是房屋产权70年,原告以此与被告签订了确认书并交了房款,被告现售原告商铺是40年产权,现所建商铺已经完工。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认购书、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双方所签的某某商铺认购确认书是原告在被告宣传单的宣传基础上,双方一致协商的结果,该预约合同是当事人预订于将来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现被告改变初衷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确认书依法应予解除,原告诉请应予支持,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双方合同未能签约,被告应承担占用原告资金的贷款利息,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刘某某、刘某某2012年3月8日与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某某商铺认购确认书》,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某某、刘某某购房款1084585元,并赔付违约金2626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9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