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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山东岱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神木县万宏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岱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神木县万宏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57号原告:山东岱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郇正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雪雷,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神木县万宏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法定代表人:张明,董事长。被告:张明。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和平,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岱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神木县万宏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岱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12元,保全费4920元,共计11032元,由原告山东岱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雅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