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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爱春与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春,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475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春,女。被执行人:郑辉,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职业不详,现住庄河市未来新家园*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刘爱春与被执行人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了(2015)庄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330元、执行费10303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诉讼中将被执行人郑辉所有的坐落于未来新家园7号楼6单元402室(房权证号:庄房权证庄私字第2006038**号),坐落于庄河市国奥二期6号楼4单元201室(房权证号:庄房权证庄私字第2009064**)号)及坐落于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大街恒基河畔2号楼1单元2303室及25号车库一个予以查封。现案外人刘桂彬已向本院提起了查封的两套楼房异议之诉中,故本院对所查封的两套楼房不能进入诉后的相应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一二审对异议之诉的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文军审判员  曲长文审判员  邓春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思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