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诉前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高万金与申请人李天善、武威华夏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万金,李天善,武威华夏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诉前保字第26号申请人高万金。委托代理人赵岩。被申请人李天善。被申请人武威华夏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秀花,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高万金与被申请人李天善、武威华夏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天善、武威华夏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38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并以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WPOAA297帕纳美拉保时捷小型轿车一辆,价值14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天善、武威华夏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38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并交由被申请人保管。保全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万金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继红审判员 吕忠永审判员 黄志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