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黄军与陕西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军,陕西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2675号原告黄军,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鹏、王湘君,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12号天佑国际酒店四层。法定代表人姜丽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康锋、马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黄军与被告陕西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减半由原告黄军负担538元。审 判 员 成根平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岳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曼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