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执字00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磊诉被执行人顾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顾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字00757-1号申请执行人:李磊被执行人:顾云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顾云飞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顾云飞所拥有位于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郭向东审判员 段茂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