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吴某申请执行陈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满族。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吴某申请执行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尖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成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轩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