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刑初字第1099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工人。2015年6月25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董越,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雅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董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法庭审理查明:(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其鲁Q×××××轿车上发现一张办理假证的名片,遂联系对方,让其伪造带有刘某照片、姓名及“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副科长”等字样的工作证一张,并以200元的价格在临沂市兰山区临沂汽车站西门附近交易该证。(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其鲁Q×××××轿车上发现一张办理假证的名片,遂联系对方,让其伪造带有刘某照片、姓名为“于瑞”、号码为“37020219860720301X”的居民身份证一张,并以150元的价格在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八路临冈物流门前交易该证。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号码为133××××8242的手机卡一张。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肖某、林某、王某、赵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其他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刘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某所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刘某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机关的信誉和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性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伪造工作证、身份证等赃物,依法予以没收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小木审 判 员 郭超燕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