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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侯增文与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增文,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6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侯增文,男,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0号四层。法定代表人陈忠阳。被执行人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8号d01-6栋。代表人潘立玮。申请执行人侯增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南劳人仲字(2015)第256-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工资款7825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南劳人仲字(2015)第256-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黄克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祥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