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茶法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S320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茶陵县枣市镇洞头新广场路段时,恰遇被害人谷某由西往东横路,致使摩托车车头与谷某在道路东侧机动车道边缘相撞,造成谷某、龙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茶陵县交警大队认定:龙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谷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谷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龙某主动到案,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龙某赔偿被害人谷某损失费16.8万元,现已赔偿12万元。另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社区矫正部门愿意对被告人龙某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疾病诊断书、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社区矫正评估报告;证人李某、贺某甲、贺某乙、谭某的证言;被告人龙某的供述与辩解;车速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已经与被害人谷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且被害人谷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龙某的认罪、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轶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