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唐蓉诉唐协书、唐鑫明、邓某、邓运安、赵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蓉,唐协书,唐鑫明,邓某,邓运安,赵宣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679号原告:唐蓉,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1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红岩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协书,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19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唐鑫明,男,汉族,生于1995年3月29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邓某,女,汉族,生于2008年12月3日,住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理人:唐协书,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19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邓运安,男,汉族,生于1942年11月1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路38号附3号。被告赵宣珍,女,汉族,生于1946年6月23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路38号附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蓉诉被告唐协书、唐鑫明、邓某、邓运安、赵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蓉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协书、唐鑫明、邓某、邓运安、赵宣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蓉撤回对被告唐协书、唐鑫明、邓某、邓运安、赵宣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唐蓉承担。审判员 苟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