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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唐蓉诉唐协书、唐鑫明、邓某、邓运安、赵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蓉,唐协书,唐鑫明,邓某,邓运安,赵宣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679号原告:唐蓉,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1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红岩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协书,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19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唐鑫明,男,汉族,生于1995年3月29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邓某,女,汉族,生于2008年12月3日,住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理人:唐协书,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19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邓运安,男,汉族,生于1942年11月1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路38号附3号。被告赵宣珍,女,汉族,生于1946年6月23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路38号附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蓉诉被告唐协书、唐鑫明、邓某、邓运安、赵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蓉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协书、唐鑫明、邓某、邓运安、赵宣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蓉撤回对被告唐协书、唐鑫明、邓某、邓运安、赵宣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唐蓉承担。审判员  苟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