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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福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与刘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刘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韩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浩,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剑,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申请执行人福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已经于2015年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77486.28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剑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遂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注册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闽CPS3**号江淮牌小型汽车系被执行人刘剑所有,本院已冻结了该车辆所有权,但因未能扣押到该车辆,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于2015年9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本院财产调查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能提供的,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思三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代理审判员  陈筑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景祥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