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知初字第947-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银座大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947-97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周华超。被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银座大酒店。负责人:刘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银座大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十六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计4275元,减半收取213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朱代红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XX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