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陆某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浏刑初字第845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8月14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洁,被告人陆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陆某某为牟利,在自家住宅内,利用“地下六合彩”的赌博形式,以电话投注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招引他人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先后多次累计接受参赌人员许某某“地下六合彩”投注5.1万元。被告人陆某某将收受的投注报给上线胡某某(另案处理),并口头约定按报单、双数投注额1%的比例、报特码投注额10%的比例抽头渔利,共计获利510元。2015年8月3日,被告人陆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详单等书证;证人许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的赌博形式,收受他人投注,招引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方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