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伊生申请执行张波、王敏、杨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伊生,张波,王敏,杨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56-1号申请执行人张伊生,男,汉族,53岁。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36岁。被执行人王敏,女,汉族,35岁。被执行人杨桂梅,女,汉族,58岁。申请执行人张伊生与被执行人张波、王敏、杨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3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桂梅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现因需扣划被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桂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至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号:750340122000000002967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