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陶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658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系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城东环卫所员工。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8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1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剑、被告人陶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8月13日上午,被告人陶某驾驶苏E×××××中型自卸货车(垃圾运载车)在张家港市杨舍镇向阳新村2幢楼下通道倒车时,因麻痹大意,在未察明车后交通动态并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盲目倒车,将在车后步行的葛某(男,殁年80岁)撞倒,致葛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陶某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案发后,被告人陶某在现场等待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袁某、葛某的证言、病历、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协议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驾驶证、人口信息、被告人陶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陶某系自首、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并表示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钱冰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