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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6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成都农康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摩尔百盛百货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康园食品有限公司,成都摩尔百盛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426号原告成都农康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褚长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大鹏,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员工。被告成都摩尔百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何广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康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摩尔百盛百货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农康园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摩尔百盛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成都农康园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农康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成都农康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亚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赖万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