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6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长源、杨淑珍与林巧娥、林果裕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源,杨淑珍,林巧娥,林果裕,林强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572号原告林长源,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杨淑珍,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廖冠兴,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水君,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巧娥,女,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果裕,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强裕,女,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长源、杨淑珍与被告林巧娥、林果裕、林强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长源、杨淑珍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长源、杨淑珍以与被告林巧娥、林果裕、林强裕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长源、杨淑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林长源、杨淑珍负担。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