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谢家菊与被告南阳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亿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577号原告谢家菊,女。被告南阳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俊卿。被告南阳市亿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范。原告谢家菊与被告南阳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亿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芳芳独任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家菊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