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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商终字第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文顺与王国兵、徐小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顺,王国兵,徐小红,王颖,王国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终字第03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顺,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达连,江苏王达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兵,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小红(系王国兵之妻),居民。原审被告王颖(系王国兵之子),居民。原审被告王国勤(系王国兵弟弟),居民。上诉人张文顺因与被上诉人王国兵、徐小红,原审被告王颖、王国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商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商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张晨阳代理审判员  陈 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成萍 更多数据: